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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;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(评审业务部门,原商评委)申请复审,商标复审周期为7-9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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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驳回/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打印件
驳回复审申请书
评审代理委托书
驳回复审正文
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
证据材料(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报)
1、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,被商标局驳回的公司、其他组织或个人
2、时效: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起(商标局电子发文日)30天内,整理资料、撰写、来回邮寄等时间均需考虑,建议留有充足的时间。
3、裁决:商评委受理后,七至九个月左右下发决定书
分析驳回理由、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情况以及复审机会
收集证据撰写申请书
上报商标评审委员会
跟进受理、审理进度
收文商标驳回复决定书
答当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时,您对驳回理由不服,十五日之内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
答如果针对国家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复审决定不服,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程序;如果是由于引证在先注册商标而被驳回,也可以重新提交注册申请,同时针对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三、无效宣告等手段扫清注册障碍。
答在注册的过程中,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核后,认为有不能通过的理由,就会驳回,如: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,或者商标中存在通用词等